Tuesday, 7 April 2009

可憐的被害者

上一篇..'xxxx的缺點- 讓我長大' 我刪掉了, 原因是我被下了封口令. 教官叫我, 不要在公開場合發表如此的言論. 說那樣可能會觸犯法律. 

我好難過. 原來, 連發表自己的心得都不可以. 台灣, 原來也和馬來西亞一樣.

我沒有蓄意破壞他人名義. 我只是陳述我的經歷而已.

2 comments:

  1. 原來是那一篇文章啊,想想也是有可能的,通常還是不要指名道姓比較好,畢竟你有權力指責別人的不是,但他也有權力控訴你的毀謗,你只要抒發你心裡的感覺即可,最好還是不要說出因為什麼原因造成,加上那篇有散播謠言的可能,間單說你還是可以寫,但是要寫得有技巧點而已,這樣好像在帶壞人家...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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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人要經歷過才會長大! 哈哈,我以後會更強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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